循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須知

循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須知

倘透過個人方式向欠債人追數無果,司法機構轄下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會處理不超過5萬元的申索,不過限於債務、服務費、財物損毀、已售貨物及消費者提出的各類申索(包括:旅遊行程安排、洗壞衣物等),至於工資、收回土地擁有權、贍養費及誹謗等類別則不包括在內。
申索人應先核實被告人全名和地址,在填寫申索書時,須填申索款額及申索理由,並親自或委派代表提交至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登記處,同時需繳付提交費,收費按索償金額而定,由20元至120元不等。

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庭

司法常務官收到申索書後會定出聆訊地點及日期,整個法律程序分簡短提訊、提訊和審訊三個階段,訴訟各方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需親身或申請由代表出席聆訊陳述案情。提出指控一方須負舉證責任,包括搜集證人的口頭證供、文件、照片、錄音帶等;被告也可提出反申索,但需審裁官批准。
獲判勝訴後,如敗訴一方沒遵照判決付款,勝訴一方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司法機構的執達事務組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簡稱:封票)強制執行判決。申請封票需付執行令狀的存檔費、執達主任交通費及護衞員費用。
詳情可登入司法機構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檔案編號:061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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