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營養標籤法今起生效,但有營養師批評,法例豁免適合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產品,如嬰兒奶粉及米糊等毋須附有營養標籤,反使寶寶受害。
本身是註冊營養師的香港營養學會秘書吳彥慈指,在缺乏法例規管下,市面上不少奶粉均未清晰列明所含營養成份,近年熱賣日韓奶粉便是好例子。曾有家長因不知餵哺寶寶的日本奶粉含哪種營養素,又怕寶寶營養不足,故餵寶寶吃魚、牛及豬肉,結果9個月大的寶寶超重,要轉吃其他有清晰列明營養成份的奶粉減磅。
該會司庫李鎧而指,港府應擴展現有的營養標籤法例,將嬰幼兒食品納入規管,或硬性規定所有進口奶粉跟隨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要求,列明所有營養素,「奶粉是嬰兒的主要食糧,比大人食物更要小心規管」。
回應:已遵現行規定
食環署回應指,政府在制訂制度時考慮多項因素,不足36月幼兒的食用配方已遵行現行一般食物標籤規定,如致敏物及添加劑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