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買家早前購買一個115萬元物業,與賣方各聘代表律師處理交易。她曾聽聞有樓宇交易可交由一名律師同時代表雙方,認為如此可減省程序及律師信的往還,節省律師費,欲知有關規定。
近親免受此限
律師梁永鏗指出,現時香港律師會訂定的專業守則,規定只有售價在1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基於利益衝突較少,方可交由同一名律師代表買賣雙方;100萬元以上物業則必須各聘代表律師進行交易。惟如雙方屬近親關係如父子,則不受規限。如懷疑有律師違反守則,可向香港律師會反映。
惟他提醒,如交易涉及舊物業,尤其已經多次轉手者,即使樓價低於100萬元,仍應各聘代表律師處理。
他說︰「律師嘅責任就係挑戰樓契上業權嘅瑕疵,轉手越多次嘅物業業權問題越多越複雜,如果同時代表雙方,好容易因為利益衝突而不能盡責,咁就增加咗交易嘅風險。」
下載香港律師會投訴表格: 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conduct/complaint.asp
檔案編號:051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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