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第一波:投資上的限制 - 李兆波

理財第一波:投資上的限制 - 李兆波

農業銀行(1288)即將公開招股,可能是史上最龐大的IPO,不少機構及個人投資者都虎視眈眈,但原來有些機構可能不可以申請及投資IPO。
根據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19章),特准投資項目有在的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其市場資本額不少於100億元,而該公司在緊接投資作出之前5年內,已就其所有已發行股份每年派發全為現金的股息。因此,有意見認為,某些受制於受託人條例的機構不可以參與IPO。
問題來了,5年派息是一個重要要求。不過IPO是一個過程,一些公司在IPO前也有派息予股東,不過此等股東不是大眾,而這些資料在招股書有披露。如果有些公司在上市前5年有派息,那麼受制於受託人條例的機構便可以購買IPO。再者,如果派息的要求是指上市後,那麼近5年來上市的公司如泓富產業信託(808)、招商銀行(3968)、領匯(823)等便不合資格。

若定下要求 減損失

機構負責人當然要詢問律師的意見,其實當中涉及對投資者的保障,即有些投資不能購買。在個人層面也大派用場,相信有人並不同意,如果投資者可以定下不會購買的東西,相信投資損失可以大為減少。
舉例說,在過去5年曾停止派息的公司、市值少於100億元、負債高於某水平的都不會考慮。不少投資大師也有其參考的準則,在買賣的時機上也可以訂下標準,如考慮平均價、歷史上的高低位等。
有朋友去賭場,先贏後輸。如果投資者沒有章法地投資,相信離賭博的較近一點。

李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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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會計與財務高級導師 李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