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自2004年起,規定綜援申請人,於申請時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申請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該年內離港不超過56天,始會受理。本月21日,高等法院就一名被拒批綜援的內地回流失業漢提出之司法覆核,裁定有關「過往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違憲。社署已因應判決暫停執行該規定,惟強調上述判決只適用於綜援計劃,至於高齡及傷殘津貼的申請仍須按現行規定處理。
社署表示,正就裁決研究判詞及有關理據,現階段暫停執行該規定,受影響130宗正在處理的個案,該署會主動聯絡有關申請人跟進。至於高齡及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也有「過往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社署強調,目前這兩類申請不受裁決影響。
正研究進一步放寬
勞福局局長張建宗就裁決回應傳媒時透露,現正研究進一步放寬高齡津貼240日離港限制的可能性。
按現時規定,領取綜援、高齡及傷殘津貼的人士,於每一付款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6月30日)設有離港寬限期。綜援人士的寬限期為60天,60歲或以上或殘疾受助人為180天;高齡及傷殘津貼受惠人則最多240天,居港少於90天者,只會獲發放居港期間的津貼。綜援、高齡及傷殘津貼申請資格: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
檔案編號:06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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