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成員劉山青去年國慶日,在中聯辦外示威,他爬上警車車頂叫囂及高舉示威橫額,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公眾地方秩序罪成。裁判官阮偉明昨指他因一時情緒失控才犯案,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兼罰堂費100元。
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被告劉山青(57歲)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西環中聯辦外爬上警車車頂及高叫口號,並阻撓女警譚影翠拘捕陶君行。裁判官早前裁定其阻差辦公罪不成立。案件編號:ESCC5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