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島西半山干德道豪宅天匯多宗交易爛尾,涉嫌造假。政府昨日傍晚發放新聞稿,稱絕不容許任何製造虛假交易的行為,並表示已由監管及執法部門跟進,意味着恒基地產正面臨調查。民主黨力促證監會及警方介入調查,事件是否有詐騙及托市成份。
記者:蔡元貴 高淑嫻
天匯發展商恒地日前公佈,其中24個單位的買賣事宜中,最終只有4項完成交易。運輸及房屋局聲明,政府與公眾同樣關注事件:「政府堅信私人住宅的買賣一定要公平透明,絕不容許任何製造虛假交易、發放混亂的樓宇銷情資訊以及提供不詳盡的物業資料等行為。」
聲明稱,樓宇銷售若存在造假或欺騙成份,是完全不可以接受。政府會確保買家作出買賣決定前,會獲得必須的資料。就天匯其中24個單位的買賣中,最終只有4項完成交易,政府相關監管及執法部門現正研究及跟進該個案。
「冇理由唔追差價」
政府沒有說明哪個部門負責研究,一般相信,證監會及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都會跟進事件。民主黨多次提出,懷疑有人利用虛假的高價交易,托高股價。民主黨的調查顯示,天匯天價交易公佈後的兩周內,恒地股價跑贏了長實及新鴻基地產等藍籌地產股5%至10%。
天匯去年10月推出首批20伙單位,平均呎價3.7萬元,高層複式高逾6萬。發售翌日,恒地宣佈售出複式兩個單位,成交價高達每方呎7.128萬,締造全球紀錄,市場譁然。恒地其後又宣佈天匯售出25個單位,平均呎價4萬,但絕大部份交易遲遲未見成交。
恒地本周二宣佈,24個未完成交易單位中,僅4伙成交,其餘20伙撻定。恒地只殺定1.33億元了事,表明無意追收差價,更惹人猜疑。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說:「上市公司冇理由唔向撻定買家追收差價,咁樣對股東會造成損失,成件事好耐人尋味。」
引特權例逼交書信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則說,有關部門應循詐騙及托市兩個方向追查。他會尋求議員同意,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迫使政府向立法會呈交地政總署與恒地之間的書信,讓公眾了解事件。
對於有否收到有關天匯的投訴或是否已展開調查,證監會發言人昨日全部不作評論。警察公共關係科亦表示,對個別案件不予評論。
恒地發言人則回應,歡迎政府跟進事件,並樂意提供資料,令事件水落石出,澄清集團與買家非合作夥伴。對於早前唱片騎師秦善文向雜誌披露,在天匯交易中,他與恒基地產屬「夥伴關係」的報道,恒地表示與事實完全不符,並已發律師信予有關刊物,保留追究權利。
身份起底
成交四單位疑有背後買家
恒基地產旗下西半山豪宅天匯24個延期成交單位中,最終只有四伙完成交易,這四伙的登記買家是張莘,本報為張莘起底,發現她只是「人頭」,不是真正買家,背後買家仍然可能是越南富豪朱立基。
根據公司註冊處紀錄,張莘與一位名為張菁菁的女子,共同擁有一間名為柏萊企業諮詢有限公司,張菁菁還擁有一間柏萊會計師事務所,兩間柏萊所報的地址與上市公司結好控股的地址相同。
俗稱「人頭」
但據了解,天匯事件與結好完全無關,兩間公司只是剛巧用上同一個寫字樓。張菁菁是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她的公司主要為客戶報稅,因緣際會並經過安排下,成為天匯四個單位的登記買家,俗稱「人頭」。
本報記者前日到過張莘在何文田帝庭園的屋企,撲個空,保安人員只着記者留下名片,待張莘回覆,但至昨晚截稿前,仍未收到張莘的任何回覆。
本報記者
恒地受沽壓降評級
【本報訊】恒基地產受到天匯事件影響,昨日逆市遇沽壓,成為跌幅最大藍籌,收報46.7元,跌2.3%。證券行普遍認為,天匯事件打擊投資者對恒地以後賣樓的信心,不向撻定買家追收差價亦令股東失望。
由跑贏大市降至中性
歐資證券行瑞信指出,雖然恒地希望日後以平均呎價4.1萬元,重售這廿個撻定單位,但按目前市況,估計重售呎價只是2.6萬元,即降低37%,若恒地追收差價,涉及金額達到12億元,恒地決定不追收差價,令到股東相當失望。瑞信把恒地的投資評級,由跑贏大市降至中性,目標價削12%至52.6元。
美資行高盛認為,天匯事件只影響恒地本身,不應該影響投資者對樓市前景及其他發展商的看法,這個負面消息將會動搖市場對恒地售樓能力的信心,這個因素是難以衡量的。
由於恒地因為買家撻定錄得逾7億元虧損,高盛把恒地今年盈利減低6.6%,維持中性投資評級,目標價削6.3%至56.8元。
美銀美林就估計,恒地未來推售樓盤的手法將會備受關注,天匯本身是非不斷,將來重售亦可能令潛在買家卻步。
誤導股價可囚10年
【本報訊】民主黨一直質疑恒地借用天匯高價交易假象,托高恒地股價。《證券及期貨條例》298條規定,如任何人在知情或罔顧真假情況下披露一些虛假或誤導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買賣證券、認購證券或進行期貨合約交易,即屬犯法,最高可判罰1,000萬及囚10年。
受害人可民事索償
律師黃鶴鳴指出,除非條例訂明責任誰屬,否則涉案公司中,凡有份參與披露虛假資料的公司董事或任何人員,都有可能被控。民事上,受害於懷疑虛假交易而造成損失的人士,也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305條,循民事追究法律責任。觸犯條例的人士,有法律責任賠償受害人的金錢損失。
此外,根據《盜竊罪條例》16A條,欺詐罪的定義為,任何人藉任何欺騙誘使另一人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從而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獲得利益,或使對方蒙受損失,便算違法,最高刑罰監禁14年。如詐騙罪涉及公司,則任何公司成員行使職能時觸犯有關欺騙行為,便可被起訴。
法律賦予警方很大權力遏止有組織罪行及嚴重詐騙事件,警方可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要求涉案人或機構提交一切紙本及電子性質的文件、要求目標證人給予重要證供、凍結銀行戶口內非法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