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風景線:馬政府限縮新聞自由 - 卜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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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當局的保守管制心態,已經害台灣在新聞自由的國際評比上每下愈況,丟人現眼。上周又變本加厲,祭出兒童少年無法發言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正義大旗,在立院付委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意圖限制新聞自由。
這不是第一次了。今年四月份立法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規定個人身份證字號、姓名、病例、犯罪前科、連絡方式等都納入保護;媒體若要刊登新聞,除非當事人同意,不得刊登以上個人資料。例如,媒體要報道殺人犯的新聞,除非他同意,否則不能寫出他的姓名、犯罪前科等等。請問這樣的新聞怎麼寫?誰要看?為甚麼立委要這樣立法?因為立委很多都涉及酒色財氣,貪瀆受賄,也常被媒體揭發,非常忿恨,因此要立法限制媒體作為報復,並保護自己胡攪亂搞的權利。其中國民黨的立委佔絕對多數。尚幸群情大嘩,所有媒體集體反彈,馬總統緊急喊卡,要求復議才廢除了這一條。但已留下罵名。

不准描述犯罪細節

至於兒少法,保護兒童及少年本來就沒有人反對;但兒少法最令人髮指的部份有兩處:一是定義問題。該法規定在犯罪部份,特別是殺人、自殺、搶劫與性侵等新聞,不得以文字、圖片描述細節,包括工具、過程、方法等。請問細節的定義是甚麼?寫到怎樣算細節?如果不准寫細節,那麼社會新聞只能寫一行就寫完了。像是,「昨天歹徒衝進台中角頭翁奇楠家中使翁死亡」。完了。不能形容歹徒是拿槍,不能詳述歹徒進出兩次換彈夾,不能說明翁在中槍後敲門欲逃至屋內不果,也不能說明翁的致命槍傷在哪個部位……因為那些都是細節。這樣對閱聽者的知情權怎麼交代?對那些根本不看報,只看電腦打電玩的「兒少」,就沒有影響了嗎?這叫「掩耳盜鈴」。

授權政府懲罰媒體

最嚴重的,也是兒少法的第二點可惡之處,是把懲罰權下放到各級政府。那些自命清高的所謂非政府組織衞道人士,會去制衡監督各級政府嗎?當然不會。那是誰在報料監督?是媒體,極少數的媒體。現在授權各級政府可以對媒體開罰,那隨便找個人控訴媒體違反兒少法,政府就可以開罰來報復、威嚇監督他們的媒體,以後各級政府豈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嗎?世界民主國家沒有這種荒謬至極的規定,媒體觸法,應由被害人告到法院,法院負責審理、判決並處罰。由各級政府開罰是中共的搞法。台灣的馬政府是倒着混,越混越回去了。
最後,現在台灣媒體為了賺錢,已無恥到拿政府的錢廣做置入性行銷的墮落地步,要他們監督報料各級政府的貪瀆,等於斷他們奶水,殺他們的衣食父母。媒體與政府利益共同體是媒體的最大醜聞,不幸今天台灣媒體即是如此。現在利用兒少法威脅恐嚇監督政府的少數媒體,難道這是社會清高人士的目的?
兒少法活生生地暴露了台灣「中產階級的偽善文明」。立法授權各級政府控制媒體,不但違憲,更是謀殺得來不易的民主與自由。希望立院在審議時,刪除各級政府的處分權,回歸法院對媒體的制裁權,並詳細定義所謂犯罪細節。

卜大中
台灣《蘋果日報》總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