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公開發言,呼籲議員支持特區政府的政改方案。比較耐人尋味的是,他闡述對「普選」的「個人理解和看法」的部份,指出特首普選時提名程式,會跟目前選委會完全不同,內容還要深入研究;至於功能組別選舉方式,尚待凝聚共識。
喬曉陽說,關於普選的定義,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教授有專著論述,由於時間問題,在此就不展開了。換言之,只要將饒戈平教授的普選論述,摘其精要,喬的真正意思就會豁然開朗。
選舉被選均須普及
首先,喬指出: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不因財產、性別和種族等差異而不同。要注意的是,這裏沒有包括被選舉權和提名權。饒教授在〈人權公約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一文中,是這樣繙譯和引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普選的首兩句:「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這繙譯不盡不實。英文原文是這樣寫的:「Tovoteandtobeelectedatgenuineperiodicelectionswhichshallbebyuniversalandequalsuffrage.」原文所說的「普選」是對應於「選舉」而言的,而不是對應於「選舉權」來說,因而無法引出「選舉權必須普及平等」的偏解。相反地,真實和定期的選舉包含「選舉」和「被選」兩者,兩者都必須體現普及和平等,方為正譯。究竟是喬和饒的誤讀誤判?抑或是故意自欺欺人?
喬更指出:有關選舉的權利(這裏就不只是選舉權,而是包括選舉權、被選權、參選權、提名權等等了),都要充份考慮行政主導、社會各階層利益而被依法「合理」限制。並說:只有這樣,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換言之,即使選舉符合普及而平等原則,但只要立法機關不幫行政部門開綠燈(立法不開綠燈,行政也就無法主導),或者不讓權貴們滿意(他們不滿意,就意味着不是社會各階層都滿意),那麼就是違反《基本法》,因而可以被「合理」限制。喬曉陽雖含蓄表述,但意義鮮明。
功能組別千秋萬世
至於功能組別問題,喬間接肯定了饒教授去年在《南華早報》專訪時所說的一席話:「實行普選未必一定要廢除功能界別」,「不應將《基本法》理解為功能組別與普選不能並存」。在喬的「談普選,聽饒某」指引下,中共對香港政改的結論相當明確:未來普選可以維持功能組別制度!功能組別絕對可以千秋萬世,共同建立有香港特色的普及而平等選舉!這種貨色的普選,香港人會收貨嗎?
中共已經敲響香港的民主喪鐘了。香港市民對二○一二年政改爛方案,還有妥協餘地嗎?
桑普
時事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