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在沒有食物環境衞生署書面准許下,在並非墳場地方埋葬人類遺骸,即屬違法,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讀者林先生早前到西貢清水灣遠足,途經相思灣道時,見該處新增有六、七個墓地,懷疑有人非法佔用公眾地方興建墓地。
每年批900許可證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按現行政策,合資格的新界原居民及其配偶辭世後,其親屬可向所屬地區民政事務處申請殮葬許可證,於政府指定的認可殮葬區內殮葬死者。先人的親屬須作出法定聲明,並透過所屬鄉村的原居民代表或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確認及證明先人為新界原居民或原居民配偶的身份。該署核實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後簽發殮葬許可證,過去數年,新界區民政事務處每年均簽發約900張殮葬許可證。
懷疑非法墳墓個案由食環署、地政總署及民政事務署共同處理。綜合三部門回覆本報的資料,若接獲投訴,由地政總署確認地點是否為原居民認可墓地,並由民政事務署確定已獲簽發殮葬許可證。如屬非法,即交食環署跟進。
三部門接獲上述個案後,確定上址為原居民許可墓地,新建墳墓已獲簽發殮葬許可證。
檔案編號:05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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