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周生生金行職員監守自盜偷走兩條金鏈後,拿到當舖套現,警方靠當舖紀錄,起回賊贓。案件審結後,當舖指周生生運作混亂,認為責任不在當舖,拒絕依法與周生生平均攤分損失,要求周生生取回兩條金鏈後,悉數賠償典當金額共39,500元。雙方昨在區域法院提出爭議,法官梁俊文聆畢押後判決。
記者:陳曉薇
本案申請人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答辯人分別為友安押有限公司及周生生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友安一方在庭上指,一名姓李男子先後於去年6月5日及19日,拿兩條金頸鏈到大埔翠屏花園的友安大押典當,友安付39,500元給李。至去年8月13日,友安獲警方知會指兩條金鏈為賊贓,並拿走兩條金鏈作呈堂證據。李實為周生生大埔分行職員,以「偷龍轉鳳」手法竊取金鏈。周生生循例盤點貨品時,始發現被竊。李其後因盜竊罪判監三個月。
當舖指金行未及時報失
律政司年初通知友安該宗盜竊案已審結,要求周生生與友安根據《當押商條例》均分損失,即周生生取回兩條金鏈便要將典當金的一半還給友安。友安負責人孔瑞宏表示,友安依足法例收貨,包括登記典當人的身份證號碼,翻查警方每天提供的賊贓表,肯定財物不涉及罪案,方接受典當,並將每天所接收的財物資料呈交警署查核。孔認為周生生監管不力,未有及時向警方報失,友安不應分擔周生生因疏忽而造成的責任,拒絕攤分損失,要求法庭裁決。
押業促警改善處理程序
孔在庭外稱,警方處理賊贓或失物的程序時有缺失,譬如說警方只會將賊贓表交當舖,當中不包括失物,但如失物經查證後證實為賊贓,當舖亦被迫負上責任,對當舖不公平。而警察有時提供的賊贓表只記錄賊贓如手錶型號,並非每隻手錶的編號,容易令當舖跌入陷阱。孔指友安每年遇六至七宗類似案件,損失達10萬元。
另外,押業商會監事孔憲剛促請警方改善處理賊贓或失物的程序,包括將失物的紀錄一併交給當舖,以保障當舖不會意外接收拾遺不報的失物或賊贓。
案件編號:DCMP625/10
林燕妮年前付六萬贖失物
【本報訊】賊人盜取財物後,一般會拿到當舖典當,以求盡快套現,直至警察發現典當財物實為賊贓,究竟起出的贓物誰屬?根據現行《當押商條例》規定,法庭在考慮賊贓誰屬時,要先衡量物主與當押商的行為有否涉及過失。如雙方均無責任,損失便由雙方平均分攤。
林燕妮於05年被菲傭在寓所偷竊共值117萬元的財物及現金後報案。警方發現菲傭將賊贓拿到當舖典當,套現12萬元。據悉事後林燕妮付出60,000元向當押商贖回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