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最大辦學團體天主教香港教區不滿修訂的《教育(修訂)條例》(簡稱《校本條例》),認為規定資助學校要成立法團校董會,是違反《基本法》,削弱教區辦學自主權。教區於06年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條例被判敗訴,今年2月亦被上訴庭駁回上訴。教區昨向上訴庭申請,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但遭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
教區發言人表示,會與律師研究,決定是否直接向終院申請許可。代表教區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校本條例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36、137及141條,具有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該等條文訂明「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訂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院校可保留其自主性」及「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
原審與上訴庭理據不一
李續指,終院以往並未審理過該等條文,考慮到原審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的理據,與上訴庭駁回上訴的理據並不一樣,故案件應交終院作最終判決。惟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認為,上訴庭已裁定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答案清晰,故拒絕批出許可。
引起教區與政府爭拗的校本條例於04年7月通過,規定津貼學校須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家長、教師及校友等代表,辦學團體代表最多只可佔六成,按照規定資助學校須於明年7月1日前,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
案件編號:CACV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