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小姐今年1月透過一間地產代理購買物業,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賣雙方協議將其六萬元定金支票交由代理託管。惟及後業主因拖欠銀行供款被釘契,未能按臨約條款於3月中前完成交易,遂要求代理退還定金被拒,她質疑違規。
須按臨約條文退款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代理須將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款項,存入一家認可機構開立的信託戶口內,並按買賣協議或租契條款,或買方指示,發放定金。
如已簽訂臨約,買方將定金託管於地產代理,最終賣方未能如期交樓,代理須按臨約條文退還買方。
該局並曾發出執業通告,如物業有未解除的按揭,地產代理在簽訂臨約前須提醒買家,直接向業主付定的風險,以及將定金託管於律師行內;並須向買賣雙方解釋定金託管安排的含意,以及定金託管人發放定金前須符合的條件。如認為地產代理無理拒退定金,可考慮報警及向該局投訴。
地監局電話:21112777
檔案編號:041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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