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名譽主席馬澄坤,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明報》於08年4月10日,刊登與「香港拉登」馬照聲有關的報道及圖片,內容涉及誹謗成份,要求《明報》賠償315萬元損失。高等法院法官鍾安德經審訊後昨裁定,有關報道含惡意成份,《明報》並無有效原因支持刊登涉及誹謗言論,故判《明報》須向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馬澄坤賠償合共180萬元。案件編號:HCA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