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今年頭五個月已收到逾200宗互聯網投訴,當中不少涉及推銷員誤導,甚至以虛假資料游說簽約。政府最近建議立法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但最快明年才提交立法會修例,而街頭及電話推銷也未納入擬規管範圍;電訊局二月推出實務守則,包括增設簽約後冷靜期,惟至今尚未有電訊商承諾遵守。
個案一 訛稱無舊約客轉台被罰
陳先生一向使用網上行寬頻,月費約200元,去年8月和記推銷員上門游說轉台,平均月費可調低至170多元。他表示,推銷員聲稱已查過其單位無合約約束,他遂同意簽新約轉台,合約期30個月,但及後被PCCW電訊盈科追收月費,才發現原合約至今年3月才到期。
他氣憤地說:「佢寫咗份客戶備忘畀我,仲寫明之前網絡商剩餘合約期係『0』,點知原來都係假。」他致電推銷員欲追究,手機已無法接通,和記則拒絕承認責任,白白多繳付7個月月費,涉款逾1,400元。
和記電訊回覆,陳先生去年透過電話核實服務,並已成功安裝服務;接轉介投訴後,再跟進了解情況,由於有關銷售員已離職,難以核實登記時之情況。
個案二 游說早簽約卻提前徵費
羅先生本身使用和記寬頻,月費150多元,合約期至今年8月,去年底在街上被香港寬頻的推銷員游說轉台,他表示,當時推銷員提供119元月費優惠,又聲稱優惠期有限,承諾可先安裝、生效日期則延至其舊合約完結後,即今年8月才生效,他遂同意提前簽約及安裝;惟及後收到香港寬頻賬單,發現新合約2月底起已生效,令他兩份合約同時被徵費。
香港寬頻回覆,根據紀錄,登記服務及核實參與計劃時,羅先生並沒提及其舊合約仍然生效;客戶在轉換寬頻營辦商時,需自行通知原營辦商終止合約。羅先生及後表示,經本報跟進投訴後,香港寬頻同意提供多三個月免月費服務。
個案三 家中無電腦亦被誆簽約
長者周女士與42歲兒子相依為命,兒子為精神病患者,依靠綜援金過活,兩人不懂使用電腦,家中也沒有安裝電腦。周女士早前向街坊哭訴,收到和記寬頻追數函件,要求繳付3,000多元毀約費,追問下才知道和記推銷員曾上門推銷,疑兒子被誤導簽下24個月寬頻合約,事件由街坊揭發,轉介本報。
和記電訊表示,職員推銷時已向戶主詳細解釋月費優惠、條款及細則,戶主同意申請,並即時繳付首月月費119元,戶主向職員表示以前曾使用上網服務,並打算購買新電腦。接轉介投訴及經商討後,已酌情取消服務。
四宗投訴共判罰46萬元
電訊管理局表示,《電訊條例》禁止電訊持牌人在促銷、推廣或宣傳服務時作誤導或欺騙性行為。去年共收到99宗電訊服務銷售手法的投訴,今年頭4個月則有34宗;而今年1月至5月7日已就四宗投訴個案作懲處,營辦商共被判罰款46萬元。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指出,政府將不良營商手法納入違法行為,可產生阻嚇作用;而電訊局新實務守則內增設簽約後七天冷靜期,也可改善業內推銷手法問題,「當推銷員知道即使客戶簽咗約都可以取消,唔可以賺到佣金,自然唔會亂咁提供誤導資料。」
但他指出,新守則目前仍屬自願性質,如電訊商最後拒絕遵守,電訊局應考慮在續牌時加入條款強制執行。
檔案編號:0410053
常見不良銷售手法
本報綜合讀者投訴,將不良銷售手法分為以下兩大類:
A.提供誤導資料
誤導內容例子──聲稱舊合約已到期、毋須理會舊網絡商合約、安裝後不須即時付月費、誇大提供寬頻服務質素、揑造原網絡商不利消息、信用卡簽名後不過數、收到「追數信」毋須理會。
B.利誘簽約不兌現
包括提供──月費回贈、全免月費、贈送禮券、機頂盒、收費電視頻道及各式各樣禮品等,惟承諾最後未能兌現。
醒目貼士
1.勿相信推銷員口頭承諾,清楚合約內容後才簽約;
2.如計劃轉台,自行致電原網絡商查詢合約到期日、先比較續約條件;
3.推銷員承諾附送禮品須在合約列明;
4.決定終止原合約,自行聯絡網絡商辦理;
5.接到覆核新合約電話時,清楚查問條款內容;
6.勿輕易提供信用卡資料;
7.收到網絡商追數函件,即聯絡查清收費內容,如不合理,向消委會或電訊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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