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第一波:業主與租客的稅務問題 - 李兆波

理財第一波:業主與租客的稅務問題 - 李兆波

適逢報稅季節,數天前的文章刊登後,即收到多封讀者電郵,問及作為業主與租客的稅務問題,現逐一解答。
讀者S.Cheung及G問有關出租物業按揭支出問題。G有物業市值600萬元,按揭420萬元,分30年償還,年租金收入24萬元,他可在填報稅表時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但如由租客繳交差餉,計算物業稅款時,要先減去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20%,再乘以標準稅率15%,稅款是28800元。
如利用個人入息課稅,可把出租物業按揭支出減去,沒10年限制。假設是83057元,再減基本免稅額10.8萬元,稅款是18元。因他可把基本免稅額減去,再加上,計算稅款是由2%、7%、12%,然後才是17%,而非物業稅劃一的15%,所以令稅款大減。

個人入息課稅非次次有利

不是每次利用個人入息課稅也有利,納稅人可先申索,稅局會按對他較有利情況作通知。稅局網頁有軟件比較申索與不申索的稅款。
讀者Dennis獲僱主每月給予數千元房屋津貼,但稅局當作入息一併評稅。要減少稅款,一定要把款項用來租屋。假設Dennis年薪24萬元,另每月房屋津貼5000元,如不用來租屋,全數要計入應評稅入息,稅款是18600元。如他用以租屋,僱主每月發還他支付的全部居所租金5000元,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或會視之為僱主會向他提供居所,其租值只是應評稅入息的10%,即24萬元x10%=2.4萬元,稅款12480元。剛60大壽的ACCA香港分會,在本周六、日下午有免費稅務諮詢,地點在青衣城。

李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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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會計與財務高級導師 李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