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保障金管局促銀行訂監管程序

增加保障
金管局促銀行訂監管程序

因應證監公佈加強投資者保障及提供售後5天冷靜期措施,金管局昨向所有註冊機構發通函,提醒銀行應迅速採取行動,制訂相應監管程序,確保適用規定生效時能夠遵守。銀行銷售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需符合該局早前以通函方式,發出落單前冷靜期安排。
金管局銀行操守部助理總裁戴敏娜表示,在該局與證監會的新措施下,投資者所獲保障將會相當足夠,此舉更有利增強客戶投資信心,不會窒礙市場發展。

金管局措拖須時更新系統

證監會的售後5天冷靜期措施,將在刊憲後即時生效,屆時發行商推出新的相關投資產品,須設有相關安排方能獲證監會批准。至於金管局的兩天落單前冷靜期安排,銀行最遲須於明年1月1日執行。
金管局銀行操守主管李樹培表示,銀行遵守證監會規定的售後冷靜期,所作的系統改動及更新,幅度較少,理論上毋須太長時間便可配合,但落單冷靜期安排,牽涉計算客戶投資佔總資產的比率、客戶年齡及是否屬首次買賣,故業界表示需要約半年時間,才足夠更新系統,因此該局將通函執行日訂為明年初。
被問及證監會與金管局釐定的售後及售前冷靜期,標準略有不同,會否令客戶產生混亂,證監會「遲來先上岸」(通函較金管局遲一周公佈,但執行日卻早於該局),是否反映兩個監管機構有「鬥快」之嫌?戴敏娜認為不會產生混亂,證監會售後冷靜期,是為客戶基於任何理由,提供多一層保障的選擇,若客戶清楚本身投資行為,便毋須在交易後選擇退回。
根據與海外監管機構交流經驗,李樹培指當投資者保障越充足時,客戶反而更有信心進行投資,不會因保障增多,窒礙市場交易,銀行與證券行戶群相當迥異,故增加對銀行客戶釐定售前冷靜期及更高標準,是恰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