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多10萬元的居所按揭利息,是可以從應課薪俸稅入息扣除,為期10年,可以是連續或不連續申索。不過有一定條件,包括納稅人是該住宅業主、該住宅須在香港境內及作自住用途、在有關年度內所繳貸款利息的貸款是用來購買該住宅,且貸款者是《稅務條例》訂明的機構,因此不是自住及不在香港的物業皆不符合資格。
如果每年可全數10萬元利息扣減,以樓按P減3厘及七成按揭計,樓價約是728萬元,少於此樓價將用不盡每年10萬元的利息扣減。
若納稅人的收入不錯,最高稅階是17%,10萬元的扣減等如少付稅款1.7萬元,10年共17萬元,約是當初繳付的印花稅。我認為居所按揭利息,只是政府把預先收了的印花稅,分10年發還予納稅人,但不是所有納稅人皆可全數取回。
租樓不可扣稅
初次上車的納稅人,申不申索很在乎政府會否取消此政策。剛上車的物業價值不高,樓價300萬元的首年按揭利息是4萬多元,以後只會更少,除非利率大升,用不盡的「優惠」不可以帶往下一年。他可以等待換更大面積居所、在利率高企、或入息更高時,才行使居所按揭利息,以爭取更大的扣除。
租住樓宇不可以獲得扣除,表面上很蝕底。若僱主安排付還僱員所支付的全部或部份租金,僱員的稅款可以大幅減少。如納稅人有樓出租,其樓按利息不在以上居所按揭利息之列,原因是該物業不是納稅人居所,而是出租物業。納稅人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為年內因購買物業以賺取租金而付的利息扣除,此項扣除沒10年限制,但非出租期間的利息支出不獲得扣除。
李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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