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中保監昨發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包括適度放寬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首次就保險市場同業競爭、保險公司上市融資、股東信息披露等作出規範,《辦法》將於6月10日起實施。為免同業競爭,首次提出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若受同一機構控制,或存在控制關係,將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
機構投資者入股定規範
此外,《辦法》亦就投資保險公司作出相應規管,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可超過20%的規範,將適度放寬,但須為保險公司主要股東,並經中保監批准。何謂主要股東?《辦法》有清晰界定,包括持股15%以上,或持股不足15%但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股東,具體條件包括須於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及在業內處領先位置。
對機構投資者入股保險公司,境外機構投資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須連續盈利、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及最近3年獲國際評級機構長期信用評級A級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雖沒有具體盈利及資產限制,但財務狀況良好、有盈利能力及具良好誠信紀錄等。若投資者為金融機構,則要符合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變更出資或持股5%以上的股東,須經中保監批准;5%以下須上報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通過拍賣、質押等轉讓保險公司股權,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及程序。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部份重點
‧放寬單一股東持股不得超過20%限制
‧同一機構控制下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有利益衝突或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
‧境內機構投資者須財務狀況良好,有盈利,具良好誠信和納稅紀錄,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
‧境外金融機構入股,須具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及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長期信用評級A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