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初期礦商仍禁上市

勘探初期礦商仍禁上市

【本報訊】港交所(388)公佈有關更新礦業公司《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雖然大部份回應者不同意港交所限制只進行早期勘探的公司申請上市,但港交所認為本港市場散戶眾多,投資早期勘探或純勘探公司的風險甚高,故堅持現時不適合讓這類公司上市。

不引入最低市值規定

港交所指出,礦產資源量一律按低至高的地質可信度水平,分為推斷、控制及探明三類,推斷類礦產資源不能假定為可全部或部份升級至控制或探明類。港交所訂明申請上市的公司至少擁有控制類資源,並要列出進行開採及生產計劃,只進行早期勘探的公司不符合上市資格。
港交所亦要求公司對相關資產擁有足夠影響力,至少持有開採天然資產30%權益,才符合控制權益的水平。而且公司必須是真正參與天然資源行業,擁有相關專業知識,礦業或資源投資基金不能以此作為上市途徑。公司亦須證明營運資金足以應付未來1年所需營運資金的125%。
若礦業公司希望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財務準則的規定,管理層須擁有至少5年資歷。礦業公司更要清楚證明有路徑達至商業生產,才有機會獲豁免財務準則規定。若公司因商品價格受壓而導致虧損,依賴價格回升才能扭虧為盈,則不獲豁免;公司因進行勘探或發展活動而未能符合盈利要求,則可能獲得豁免。
雖然港交所不會引入礦業公司最低市值規定,但所有上市申請人要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即至少有2億元市值,公司不能簡單以上市集資所得資金來應付最低市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