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兩情況強制設冷靜期

僅兩情況強制設冷靜期

【本報訊】政府規管服務業不良銷售的建議中,沒全面設立讓消費者可在特定時間內取消合約的冷靜期,理由是不利企業自由運作,並會帶來道德風險,故只建議將不請自來上門推銷所訂立的合約,以及被邀請出席度假會籍講座而被游說入會的交易,實施強制冷靜期。立法會議員李華明則批評冷靜期建議範圍太狹窄。

不包括電話與街頭推銷

政府消息人士指,強制冷靜期不包括透過電話及街頭推銷,因消費者在這兩種情況下,可自行收線或離開向推銷說不。當局相信,將誤導及威嚇手法刑事化等建議已可對症下藥。
美容業總會主席葉世雄指客戶若在簽約、過數後退款,會增加行政費,更令同業藉此出茅招打擊競爭對手,「對手見你生意好,可以搵好多人扮顧客簽約,之後以冷靜期作反悔,就好麻煩。」
受職員誤導簽下三萬元預繳式合約的PlanetYoga苦主李小姐,認為冷靜期可保障保障消費者,「政府唔做我控制唔到,而且我已對預繳式消費失晒信心,以後都唔會簽呢啲合約。」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表示,建議沒涵蓋多個最需要規管的預繳式消費服務,例如美容、纖體及瑜伽等,並不合理。消委會仍堅持起碼擴至其他容易出問題的服務行業,希望當局再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