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框架下,銀行從事證券銷售業務的日常前線監管雖然由金管局負責,但獲豁免交易商地位被取消後,銀行須履行與證監會監管經紀的相同職責。
消息說,金管局落實延遲落單安排後,若證監會再設立投資者冷靜期,銀行銷售證券投資產品便須同時符合兩個監管機構的「前後」交易規定,相比作為證監會發牌監管的證券商,只需要遵照證監會規定,銀行將被置於不對等的競爭基礎上。
銀行營運成本或提高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本月初曾表示,在數周之後將公佈金融產品銷售冷靜期的最終方案;他指證監與金管局一樣,均希望保護投資者,相信無論是延遲落單或冷靜期,兩者在金融產品銷售的保障方案,不會有大分歧。
對於金管局擬實施的延遲落單規定,有銀行界人士認為,新安排無可避免增加前線銷售人員的工作量,亦會拖慢銷售流程,營運成本很可能相應提高,尤幸有關指引主要針對客戶首次購買受規管的投資產品,故理論上影響屬一次性,波及程度未致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