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放寬規定 勞工界贊成重病僱員可提強積金

研究放寬規定 勞工界贊成
重病僱員可提強積金

【本報訊】強積金計劃實施十年,強積金管理局正研究放寬僱員提早取回強積金供款的規定,其中一個考慮方案是容許身患絕症或重病的僱員,提早取回強積金應急,最快今年內有決定。保險業建議積金局可參考保險條款有關危疾的定義,釐定可提早攞錢的疾病種類。勞工界贊成有關構思,並認為應進一步放寬至連續數個月失業的人士。記者:盧文烈

根據《強積金條例》,僱員到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但法例容許僱員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的僱員提早取回強積金;而若僱員賬戶結存少於5,000元,而又在過去12個月失業,亦可申請提早取回該筆小額結存,但大前提是要向積金局表明,無意在可見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提早取回供款限制多多,積金局現正檢討是否需要放寬。檢討工作交由積金局執行董事(規管及政策)馬誠信負責。積金局營運總監于海平表示,收到不少僱員反映,指應容許患癌症及絕症的僱員,提早取回強積金應急,積金局正檢討有關可行性,今年內會有決定。該局也同時檢討是否將失業人士賬戶結存少於5,000元才可提早取回強積金的規定放寬。積金局發言人補充,檢討工作只是初步階段,未有任何定案。

李卓人:失業三月可提取

此外,現行法例規定強積金供款是一筆過提取,于海平透露,局方正研究是否容許僱員65歲退休後分期取回強積金。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認為,除了容許患重病的僱員提早取回強積金外,一些失業超過3個月的人士,亦應獲准提早攞錢應急,但可限制僱員先提取一部份,以免戶口即時乾塘。
醫學會前會長蔡堅表示,醫學上絕症包括器官功能衰退的疾病,若癌細胞已擴散至其他器官,亦可視為絕症,病人一般只餘數個月生命,他贊成放寬有關規定,「等病人攞咗筆錢去吓旅行,享受吓都好。」
香港保險業總工會理事長張偉良認為,積金局可參考保險業界有關危疾的定義,清楚釐定哪些重病才可提早取回供款,避免爭拗。他說,保險條款中,危疾約有50多種,包括第三期或以上的癌症。
此外,積金局正檢討強積金供款的入息上下限,于海平透露,僱主並不反對調高強積金供款上限,但希望一步一步來,先由2萬調高至2.5萬元,幾年後才調升至3萬元。

提早取回強積金部份方案

‧身患重病及絕症的人士可提早取回供款

‧現時規定,賬戶結存少於5,000元並在過去12個月沒有作出供款人士,可提早取回供款,檢討是否將5,000元結存調高

‧僱員在65歲退休後可分期取回供款,而非目前硬性一次過全部取走

資料來源:積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