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已經通過,強制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必須為樓宇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障業主就大廈的公用地方和設施對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所負的法律責任,保額不能少於每宗意外港幣1,000萬元,有關法例將於2011年1月1日實施。
明年元旦起生效
若在明年1月1日法例生效後,大廈仍未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都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當不幸遇上意外,所有業主都要負責。大廈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也未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可向民政事務處求助,安排成立法團,取得正式資格為大廈公共地方購買保險。
保險公司決定保費的因素一般包括:落成年份;現時的用途和位置;座數、層數、單位數目、升降機及車位數目;有沒有私家路或斜坡;建築樓面面積;有沒有停車場、會所、游泳池;有沒有物業管理公司;過往的賠償紀錄;外牆有沒有搭建物、廣告招牌;有沒有曾經收過政府有關清拆違法或遷建地方的要求;有沒有大廈維修或保養計劃。
一般而言,保費是不會每年增加,但要視乎大廈索償紀錄,或大廈四周環境有沒有改變而定,例如:地下改建成酒樓或商場,因為人流增加,令風險增加,保費也會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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