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填報稅表的季節,近日有朋友問及有關慈善捐款扣減的問題。不少人以為捐款予某機構要100元以上才可以扣稅,原來此乃是誤解。
稅局在其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7號指出,根據稅務條例第26C(1)條訂明,認可慈善捐款總額不少於100元,才可獲扣稅。總額指有關人士或其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作出所有認可慈善捐款的總和,並不表示每次捐款須不少於100元,而是總和不少於100元便可。因此,即使你是捐了各10元予十家慈善機構,也可申請扣稅,大前提是那受款者是慈善機構,及那機構有發出收據作憑證。
稅局有慈善機構的名單,這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大家可以在網上找到。捐贈必須是現金餽贈及作慈善用途,在任何年度內可獲扣除的總額,不能多於捐款人應評稅入息35%,而同一筆捐款不能讓多於一人扣除。若該筆捐款在利得稅項下已扣除,則不可再扣。
捐款收據要保存6年
捐款收據是不用與報稅表一起交予稅局,此點在報稅表內已有說明,但納稅人卻要保存收據6年,隨時予稅局查閱。
最近有些關於慈善機構籌款的討論,包括慈善機構過多、籌款過濫、管治過鬆等。有慈善機構白紙黑字寫明,要捐款100元以上才發收據,這是誤解稅例的意思?或是想增加捐款?賣旗又不會發收據,在便利店買3元的東西也有收據,捐款人如果知道捐款100元以下也可以有收據,或影響慈善機構賣旗的收入。
我有很難過的捐款經歷,遲些再分享。
李兆波
mailto:[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