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角色遭搶先註冊版權持有公司控女律師侵權

《喜羊羊》角色遭搶先註冊
版權持有公司控女律師侵權

【本報訊】國產卡通片《喜羊羊與灰太狼》在中港甚受歡迎,喜羊羊更化身成為「法制羊羊」及「律羊羊」,擔任基本法常識問答比賽的吉祥物。但持有喜羊羊商標的公司指,其早前聘請的女律師私下以自己名義,就「法制羊羊」(BalaGoat)及「律羊羊」(KoonaGoat)申請註冊商標。該公司昨入稟高等法院指女律師侵權,禁制她使用商標,要求她將商標轉回公司名下,並索取賠償。
記者:黃幗慧

據入稟狀,原告海外註冊公司InfoportManagementLtd.,是卡通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下稱:《喜羊羊》)的版權持有人及經營者,版權覆蓋卡通片的角色,包括喜羊羊、慢羊羊、懶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暖羊羊及灰太狼。原告自07年1月起成為「喜羊羊」註冊商標持有人。
原告於去年3月聘用長盛國際律師事務所,就公司業務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黃夢瑩是長盛的助理律師,亦成為原告的代表律師。原告於同月創作「法制羊羊」及「律羊羊」兩個卡通角色時,被告也有就命名提供意見。
去年4月,原告授權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使用「法制羊羊」及「律羊羊」作為第二屆《法制先鋒》基本法常識問答比賽的吉祥物。同年7月,原告沒再聘用長盛。一個月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以自己名義就「法制羊羊」及「律羊羊」的中英文名稱申請註冊商標。原告在內地已擁「法制羊羊」及「律羊羊」的註冊版權,被告所為等同侵犯版權。但幾經交涉,被告仍拒絕將註冊商標轉回原告名下,遂入稟要求法庭聲明,被告只是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註冊商標,禁制被告使用商標,要求將商標轉回原告名下及賠償損失。

原告設計的「法制羊羊」及「律羊羊」,曾成為推廣基本法的吉祥物(右圖)。

港設計師盧永強創作

據知識產權署資料,被告的註冊商標申請已獲署方接納,有效期十年至2019年。記者昨嘗試聯絡被告,因她不在港,未能聯絡。
《喜羊羊》由香港編劇盧永強創作,盧曾為溫拿的《千載不變》等歌曲作詞。《喜羊羊》在05年推出,內容講述怕老婆的灰太狼經常想捉羊仔,但因每次失敗令牠感到「好灰」,卡通片在內地、本港及台灣等十多個國家及地區放映。
案件編號:HCA6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