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寶︰僱用未滿13歲兒童 規限嚴格

勞工法寶︰僱用未滿13歲兒童 規限嚴格

問:我的兒子8歲,有廣告公司找他擔任合約模特兒,勞工法例如何保障他?
答:根據《僱用兒童規例》,僱主不得僱用未滿13歲的兒童在任何行業工作,而13歲及14歲兒童則可在若干規限下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
然而,娛樂界、廣告界或有關行業的僱主可能因製作需要而須聘用不同年齡的兒童為藝員,因此勞工處處長可豁免僱主遵守《僱用兒童規例》的若干規定,以便其僱用不同年齡的兒童藝員,惟僱主必須事前提出申請。

僱傭條例也適用

為保障兒童的學業及健康,獲批准僱用兒童藝員的僱主,不得在以下情況僱用兒童:
(一)在上午7時前或晚上11時後;
(二)在任何一天內僱傭期超過8小時;
(三)於學期內,在上課日實際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
(四)在上課時間內;
(五)每星期超過4天,如在學期中,星期一至六期間超過3天;
(六)在兒童每天工作結束後的12小時內,及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沒有指定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此外,若兒童僱員在晚上7時後工作,僱主須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接載他們回家。兒童不得參與任何危害其生命、健康或道德的演出。
除上述保障外,《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條款也適用於兒童僱員。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