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靠綜援過活的狠心父母,有錢買煙,卻無錢買奶粉,將三個月大女嬰活生生餓死。女被告曾做侍應,於00年第一段婚姻,誕下一對孖仔;翌年離婚,開始領綜援,當上單親媽媽。至06年,她與男被告同居再產子。
沒有申請增加綜援金
庭上披露,曾當傳銷及水吧侍應的男被告,08年涉掌摑女被告與前夫所生的一名孖仔,須簽保守行為。
其後,兩被告與親兒子同住,由女被告名義申領5,200元綜援金過活,當中1,200元交租。然而,女嬰出世後,女被告並沒向社署申請加綜援金。
法官主動問及,女嬰出世後,被告可否申領額外綜援金,又謂察覺女嬰居住環境甚差,若當局有人家訪得悉,情況如何處理。主控回應,兩被告未正式結婚,女嬰本身合資格獲發額外綜援金;若有人及時家訪,估計情況得以改善,當局可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
辯方則指,女嬰出生前,兩被告獲社署告知,其檔案已終止。案發後,被告親兒子曾交保良局看管,因感到不開心,現時三名兒子全交外婆照顧。當兼職文具店員的女被告昨申請繼續保釋,以協助照顧三名兒子,但遭法官拒絕。社署發言人表示,不宜評論個別案件,強調署方發放綜援是有既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