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先生早前發現有兼任鄉事委員會主席的區議員,以鄉委會會址作區議員辦事處,同時向區議會秘書處申請租金津貼,他質疑此做法有否違規。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根據現行指引,區議員可以實報實銷方式,申領發還「營運開支津貼」,以支付執行區議會職務所涉及的開支,包括租用辦公地方及聘請助理等。上限為每年233,544元,或平均每月19,462元。
如涉欺詐必定法辦
指引訂明區議員不能就其本人、親屬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辦公地方,申領辦事處租金津貼;並應盡可能避免向有關連的組織租用地方作辦事處。如租用此類地方,須在申領津貼時申報利益,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獨立的市值租金估價資料)。如該署發現有人或組織違規會作適當跟進,包括要求把有關款項退還政府。如涉嫌欺詐,則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就張先生的個案,有關區議員已按指引申報利益,並提交獨立的市值租金估價資料、租約及租金收據作證,現無證據顯示違反指引。該署於去年1月至今年3月間,除上述個案外,另收到一宗同類投訴,仍在調查中。
市民如懷疑有區議員濫用津貼,可以書面方式或親身向該署及各分區民政事務處投訴。民政事務總署聯絡方法可到以下網址: http://www.had.gov.hk/tc/contact_us/comments.htm
檔案編號:04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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