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上訴判詞有誤婦破產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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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判詞有誤婦破產五年

【本報訊】從事地產股票投資的女子01年被頒令破產,02年上訴得直,破產令被擱置。但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擱置」不是撤銷,繼續維持女子的破產人身份。直至07年,上訴庭才澄清「擱置」即撤銷。女子無辜背負破產人身份逾五年,向署長索償逾億元被判敗訴,昨上訴亦被駁回。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在判詞表明,法律用詞必須嚴謹及準確。
原告林徵嫦,聲稱破產人身份令她蒙受巨額經濟損失及精神困擾,但上訴庭指她欠缺理據。楊官又指,「擱置」可解作暫緩執行及撤銷,但上訴庭02年所指的意思卻被誤會。
案件編號:CACV1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