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數以萬計畢業生結束校園生活後投身社會,求職高峯期即將來臨。求職新丁對自身權益未必熟悉,容易墮入求職陷阱。有年輕人被聘用為文員,卻被要求到街上做「人肉廣告牌」,即時辭工,竟被索賠三個月代通知金2.5萬元,最終支付了3,000元脫身。
鄭先生去年完成副學士課程,今年3月從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頁看到旺角一美容公司招聘文員,月薪8,500元,致電應徵,經面試後獲聘用。他按要求翌日上班,公司負責人明言工作不設立試用期,隨即要求他簽署一份僱用合約,他未有細看內容便簽署。
質疑故意設苛刻條件
「點知一開工就叫我掛上大型廣告板做『人肉廣告牌』,叫我落街派傳單。」鄭先生硬着頭皮工作了一天,最後還是過不了心理關口而辭職:「面試時明明話做跟單文書工作,從來冇講過要去街派傳單,頂唔順,所以一收工就辭職。」豈料負責人指他早上簽署的聘用合約已列明辭職要有三個月通知期,否則他須賠償2.5萬多元作代通知金。初出茅廬的鄭先生根本無錢可付,幾經討價,最終支付了3,000元。
鄭先生慨嘆「賠了夫人又折兵」,他懷疑美容公司故意設下苛刻條款和工作環境,迫使員工辭職,然後再索代通知金,他盼以個人經歷警惕其他求職者。
記者曾向勞工處查詢有否收過涉及上述公司的投訴,勞工處發言人指未能提供個別公司曾被投訴的數字。發言人又表示,《僱傭條例》並無規定僱傭合約必須訂立試用期。如無訂立試用期的僱傭合約明確列明通知期,協定時間必須不少於7日;若合約無列明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勞資任何一方欲終止僱傭合約,須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發言人續指,至於有訂立試用期的僱傭合約,試用期內首月不需通知期,第一個月後則不少於7日。勞工處熱線:27171771
勞工處終止僱傭合約資料: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檔案編號:0330045
求職認清福利與責任
中原人力資源顧問公司董事總經理周綺萍指,除非實際工作性質與僱傭合約內容不符,否則僱員辭職時需履行合約作賠償,例如部份公司規定僱員接受公司培訓後某段時間內離職,要退還進修費用,或要求職員離職後某段時間內不可到同業或競爭對手,目的為了保障公司利益和確保投放培訓資源為公司賺取成本。她提醒僱員簽署合約前,必須細看條件,不要只留意薪金福利,更應了解需承擔的責任。
周綺萍指,今年人力市場確較去年改善,但畢業生不宜過份高估薪金。如薪金過高,與工作要求不成正比,或要求員工自掏腰包買貨投資的工作,須加倍留心,以免墮入求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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