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媽為口奔馳惹官非獨留13及11歲子女去出差 虐兒罪成待判

單親媽媽為口奔馳惹官非
獨留13及11歲子女去出差 虐兒罪成待判

【本報訊】年輕單親媽媽為口奔馳,需要每月逗留新加坡工作三個星期,遂將一對未成年子女獨留在港,無人照顧。小姊弟相依為命,靠媽媽留下的4,000元過活,情況持續三個月,最終遭學校社工揭發,社署報警求助。涉案媽媽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虐兒罪,獲准保釋,待感化官報告,本月24日判刑。 記者:楊家樂

被告母親姓劉,現年34歲。案情透露,被告家住深水埗居屋單位,已離婚,與前夫達成口頭協議,13歲女兒及11歲兒子均歸她撫養。

每月出差三星期

惟報稱文員的被告因工作需要,每個月都要遠赴新加坡出差,並於當地逗留起碼三個星期。為此,被告自去年11月起,遺下一對子女在港,讓他們自己照顧自己。被告只留下4,000元零用錢給女兒,作為日常使費,便往外地公幹。直至今年1月,學校社工發現男童的學業表現退步,查問下揭發事件。
社署得悉事件後,於是報警求助。警方於今年2月3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罪行。經過醫生檢驗,案中兩名小童並無受傷或健康問題。
署任主任裁判官馬保華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4日,等候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了解被告與一對子女的關係,以及是否需要他人協助。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不足16歲的人,均歸類為兒童或少年。任何人如對兒童或少年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卻故意或導致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案件編號:KTCC25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