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時約有25萬名外籍傭工,根據僱傭合約規定,僱主與外傭任何一方如終止合約,須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擬終止合約
惟陳小姐反映其受聘不足兩年的印尼籍女傭,離開其住所後不知所終,她其後以外傭擅自離職為由,單方面終止合約,但擔心日後遭外傭追討代通知金。
勞工處回覆,外傭失蹤是否構成單方面終止合約,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僱主發現外傭失蹤,應向警方報案;如僱主因外傭失蹤而決定終止合約,須於合約終止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若僱主認為外傭並非根據《僱傭條例》第10條的特殊情況下離職,欲向對方追討代通知金,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安排會議協助調解雙方糾紛。
本報向警方查詢外傭失蹤的報案數字,警方發言人表示沒有這方面的統計。
檔案編號:03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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