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遷出公屋須申報

家庭成員遷出公屋須申報

有公屋住戶發現,有鄰居的家庭成員已自置物業遷出單位,卻沒通知房屋署,質疑濫用公屋資源。

濫用者會被終止租約

房屋署表示,根據租約條款,承租人如家庭狀況有變須即通知該署。
如有家庭成員自置物業並遷出,而未有申報,即屬違約,承租人可被要求取消該名成員的戶籍;而當承租人在房署進行資產/入息審查時,未有如實申報家庭狀況及其他資料,有機會構成濫用公屋。
一旦被證實濫用公屋,即會被終止租約,如當中涉及刑事罪行,更可能會被檢控。08至09年度,因住戶自行退房或違反租約等原因,被該署收回的公屋單位約一萬個。
該署指出,為打擊濫用公屋行為,地區租約事務管理處透過處理日常事務及定期家訪,及早偵察懷疑濫用公屋個案,「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會抽查及調查懷疑個案。

網上巡查隊加強打擊

該署不時檢討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政策,如成立「網上巡查隊」定期瀏覽不同網站,搜尋放租或懷疑濫用公屋的留言,加強打擊網上非法放租公屋的行為。
舉報濫用公屋可致電
房委會熱線:27122712
檔案編號:0222048

常見濫用公屋情況

1.丟空單位(如租戶另有居所,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2.將單位分租或轉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3.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
4.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
5.虛報資料或資產/入息
資料來源: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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