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約突有附加條文惹爭拗買方未見過亦未簽署 質疑代理失職

臨約突有附加條文惹爭拗
買方未見過亦未簽署 質疑代理失職

有小業主經地產代理購買單位,買賣雙方委託同一代理,但各自簽署臨約,及後賣方未能如期交吉,卻以簽臨約時已同時簽訂附加條文,可在特定情況下取消交易為由,拒絕賠償一倍訂金。惟買方從未簽署該附加條文,認為事件乃代理失職。

林先生夫婦早前經環宇物業(深井)代理有限公司,看中深井碧堤半島第五座一個中層單位,售價448萬元。林太於2月底簽署臨約,約定4月底交吉,並將一張10萬元支票交予代理作定金,當時業主不在場,當晚代理通知業主已簽約。怎料翌日他接獲代理通知,業主因銀行就其提早贖樓之罰息金額過高,要求延遲兩個月交吉。由於已簽署臨約,他又急於搬遷,遂於當日取回臨約時,再次要求維持原來交吉時間。

賣方拒絕賠款

惟業主拒絕,並拒收定金,他遂透過律師行與業主交涉,業主透過律師告知簽署臨約當晚,與代理另訂一份協議書,列明如銀行罰息金額超出預期,業主有權於簽訂臨約翌日中午前取消交易。「我要求業主畀份協議書我睇,佢話代理冇留副本畀佢。」
林先生遂要求代理澄清事件,惟遲遲不獲正面回應。「臨約都簽咗,上面冇提過有呢份附加協議,我到家都未見過更冇簽過份協議書!業主唔肯如期交吉,就係撻定,臨約寫明要賠一倍定金。但係佢堅持有呢份協議書,唔肯賠錢!」他曾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代理操守,惟不獲受理,「地監局話有損失嘅係賣方,應該由賣方投訴。」他已以高出約30萬元購買同屋苑另一單位,解決急切的住屋需要。
環宇物業(深井)代理表示,事實並非如買家所述,因買家已向賣家發出律師信,將採取法律行動,故該公司不宜多作解釋。
檔案編號:0406012

地監局回應:同場簽署免爭執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該局發出的執業通告,要求從業員協助客戶訂立臨約時,如雙方尚未談妥某些重要的交易條款,如樓價、訂金、成交日及其他附帶條件等,不應安排客戶在要項上漏空的臨約上單方面簽署。雖然現時並無條例要求代表買賣雙方的從業員,必須安排雙方同時在場簽署買賣合約或相關文件;惟該局認為雙方同場簽約可減少爭拗,買賣雙方可要求一起簽訂。

律師的話:附加條文雙方簽署才有效

律師黃國桐指出,合約的訂立,乃一方提議,另一方簽署接受。現時進行物業買賣,大都由買方先簽署臨約(意謂由買方提議),再由賣方簽訂(即賣方願意接受)。雙方如有附加條款,應於簽約前加列於附註項目中,或以附加文件形式簽訂協議;法律上並不認可沒有雙方加簽的附加條款。
黃續指,就上述個案,基於買賣雙方已簽訂臨約,確立其法律效用,買家已有足夠理據按臨約條款向業主索償。「基本上臨約入面冇提及,呢份附加協議算唔算臨約一部份都有爭議性。其實事件中,業主嘅損失仲大,如果涉及代理未有盡責處理交易,賣家可向地監局投訴,同向代理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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