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屋苑業主蔡小姐反映,早前業主立案法團發出通告,指現任管理公司辭任屋苑經理人,但於離任日期14天內才發還現金資產予法團,她擔心屋苑財政因而受影響,欲知法例如何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回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附表7,經理人的委任結束,必須在其委任結束日期14天內,將其控制或保管下屬於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的動產(包括現金資產),送交法團或接任的經理人,故上述管理公司並無違例。
該署續指,有關條款屬公契的強制性條款,必須納入每一份公契內。如屋苑管理人沒有按規定行事,即違反公契。法團可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要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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