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一名前兼職文員,指會方在得悉她懷孕後,拒絕跟她續約,甚至因她懷孕而解僱她,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她感覺焦慮及困擾,損失收入12,600元,昨透過平機會幫助,入稟區域法院向會方索償。根據入稟狀,原告黎素芬於06年5月起受僱於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在其旺角持續教育中心工作。她一直表現良好,亦與同事及中心學員相處融洽。她獲五度續約後,08年7月懷孕期間遭解僱。她在同年10月產子。案件編號:DCEO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