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資深大律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馮柏棟的前女秘書,因理財不善致卡數纍纍,無力償還40萬元欠款,遂利用僱主對她的信任,在沒有上鎖的櫃內擅取支票簿,冒簽55張支票偷取37萬元。已破產的涉案秘書,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偷竊及五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裁判官斥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判入獄16個月。 記者:蔡曉楓
案件原先由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處理,但她表示認識事主、資深大狀馮柏棟,因此將案件轉介另一位裁判官審理。裁判官李國威判刑時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收入不俗,因理財不善犯案,屬咎由自取;她理財毫無節制,不懂處理自己的問題,惟若她於事發前決定破產,就不會弄至如斯田地。
李國威續稱,根據上訴庭的判例,涉款25萬至100萬元判監兩至三年,考慮被告過往紀錄良好,坦白認罪,遂判入獄16個月。
被告欠財務公司40萬元
被告郭慕賢(41歲)報稱任職秘書,未婚,昨由一名男性友人陪同到庭。她一直表現平靜,知悉即時入獄也未有流露緊張神色。辯方求情稱,被告畢業於加拿大某大學的心理系,01年擔任事主秘書,月入9,500元。她因理財不善,「碌爆」多張信用卡,又要負擔年老父親的醫藥費,遂向財務公司借款40萬元還卡數,但無力償還財務公司的債項,才愚蠢犯案。她現已知錯後悔,去年7月被頒令破產。
控罪指被告於07年10月至09年6月,偷取馮柏棟於滙豐銀行的37萬元存款。被告另於07年7月至08年11月,在中環德輔道中東亞銀行大廈的德輔大律師事務所內,使用五張面額由12,836至35,000元不等的支票,而該些支票屬虛假,誘使滙豐銀行的職員相信為真文書,以致對馮柏棟不利。
支票簿放在沒上鎖櫃內
案情指,馮柏棟每月簽發支票支付律師樓的雜費,由於支票簿放在辦公室一個沒有上鎖的櫃內,被告隨時可取得。案發期間,被告擅自開出55張冒簽的支票,包括涉案五張支票,到銀行兌現現金或存入自己戶口,偷取合共37萬元。去年6月銀行發現支票簽名有可疑,通知馮柏棟。馮確認簽名為偽冒,質問被告,被告承認所為,於是報警,警誡下被告亦承認罪行。
案件編號:ESCC15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