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等法院去年裁定餐廳舖外的伸延部份,要四面各自都有50%的面積被圍封才算是「室內」,吸煙才算違法。終審法院昨釐清「室內」的定義,只要總面積的50%被圍封,便算是室內,整個範圍屬禁煙區。餐飲業認為裁決令法例更清晰,可避免食肆與客人之間不必要的爭拗。 記者:黃幗慧
衞生署歡迎終審法院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所指「室內」的定義作出裁決,為控煙辦在室內地方執行禁煙工作釐清法律基礎。現有180宗候審個案受影響,控煙辦會跟進有關違例的吸煙個案。
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認為裁決可避免食肆與客人間不必要的爭拗,由於法例已實施多時,裁決對餐飲業影響不大。何謂總面積的一半,在實際量度上存在困難,黃提醒食肆,憑店舖總面積自行推算,以及在店內張貼禁煙告示。
範圍門窗可豁免計算
涉案小販管理主任何鈾然於08年2月,在深井村56號地下傅記粥麪茶餐廳外的伸延空間吸煙,控煙辦指該處有簷篷覆蓋,三邊由透明膠簾圍封,屬禁煙區,故檢控何,其後何在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000元。何於09年5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對何謂「室內」作闡釋,認為須四邊都有圍封,及每邊圍封都要達到50%面積,才算是室內。傅記當時不是「室內」,不是禁煙區,判何上訴得直。
律政司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所指「室內」的定義,是指圍封程度的總面積達50%,整個範圍便算室內,而不是每邊計算。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舉例指,若各邊的總面積是400平方呎,其中200平方呎被圍封,該處便屬室內,整個範圍禁煙。
李續解釋,門窗可豁免計算,即若400平方呎中,門窗佔了20平方呎,要多過180平方呎沒被圍封,才不算是禁煙範圍。李認為終院可行使酌情權,恢復對何的定罪。
法庭委任大律師陳政龍為法庭之友,協助法庭解釋有關條文。陳同意律政司對條文的解釋,認為解釋才符合邏輯及實際。但因案件至今已糾纏逾2年,恢復定罪對何不公平。
不會對被告恢復定罪
首席法官李國能聽過雙方陳詞,接納律政司對條文的解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不會恢復對何的定罪,押後頒判詞。另案發時,何的妹妹亦因吸煙而被檢控,律政司其後沒有繼續檢控。
案件編號:FACC11/09
室內禁煙區定義舉例
無所適從
老闆:50%點計算
室內吸煙屬違法,但何謂「室內」,終審法院釐清有關條例內容。但涉案茶餐廳老闆對法例的規定仍然無所適從,「官有官解釋,我哋點知點為之叫做百分之五十?」他表示惟有按控煙辦早前的指示,每當露天茶座的膠簾被拉下,便當該處屬室內,提醒食客不要在該處吸煙。
涉案傅記茶餐廳位於深井村,老闆傅先生表示難以量度露天茶座的膠簾圍封,是否達總面積的50%,「三個舖位,三個都有牌,點計先?我哋好難明白咩叫做百分之五十,落一、兩塊(膠簾)算唔算呢?」
一落簾就禁煙
在冬天時,茶餐廳會將膠簾拉下,在夏天時,會將膠簾捲起。傅表示,為清晰起見,他會按控煙辦指示,當簾被拉下,他便會提醒食客不要吸煙,「但啲客硬係要食煙,我都冇辦法。」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