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旬婦人向前公司索工傷賠償敗訴,申請覆核期間,認為代表公司的律師講大話,於散庭時用盛有自己尿液的水樽淋向對方,即時被捕,但在保釋期間再在庭上向法官淋尿。婦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意圖損害而施以有害物品罪,還柙至下月3日判刑。
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待索心理及精神等報告。被告黃春娣(55歲)昨揹着放有水樽的背囊,雙手套上運動保護手套。控罪指她於去年12月7日及2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分別兩個法庭,惡意向李雄生及陸啟康施以尿液,意圖使兩人受損害。
索工傷賠償敗訴憤怒
被告求情稱,「代表公司個律師講大話,話我無受傷……個法官又偏袒律師,次次上訴都判我輸」。被告承認因憤怒而淋尿,現已知錯。
被告06年替一間食品公司工作,為固定一輛手推車而雙手受傷。她於08年入稟向公司索償,後判敗訴,兼要向公司賠訟費6,000元。去年12月7日,她在區院申請覆核。散庭時,她趁代表公司的律師李雄生收拾文件,用盛有自己尿液的水樽潑向對方的衣服,職員報警將她拘捕。同月21日案件再審,被告在休庭時,向轉身離庭的法官陸啟康淋尿,弄污他的頭髮及衣服。
案件編號:ESCC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