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茶餐廳當侍應,冲茶時被熱水燙傷手,醫生給我三天病假,可否獲工傷補償?
答: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在受僱工作時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工傷補償責任。
條例訂明,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補償及有關醫療費予僱員。若工傷病假超過三天,不超過七天,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訂立「直接解決」協議。
有需要時安排判傷
若僱員其後傷患情況有變,引致病假超過七天,或可能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或僱員可向勞工處申請取消協議。勞工處會跟進,包括要求僱員到勞工處辦理銷假,或在有需要時安排判傷,並向雙方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
根據條例,僱員一旦發生工傷意外,僱主無論是否要承擔補償責任,均須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死亡個案更須在7天內呈報。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