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先生反映,有僱主將員工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放於辦公室枱面玻璃下,而辦公室經常有數十人出入,擔心員工私隱被洩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不評論個別個案,但表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公司在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時,須遵從以上規定。
違例可被判囚兩年
該署完成調查後,如發現資料使用者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而且情況重複或持續發生,會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任何人士如懷疑個人資料私隱權受侵犯,並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書面及親臨該署或郵寄作出投訴。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2樓。檔案編號:010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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