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可罷免互委會

公屋住戶可罷免互委會

讀者陳先生為公共屋邨住戶,大廈的互助委員會主席已上任13年,他發現該主席以個人喜好及影響力控制管理公司,又發生過性騷擾事件,質疑他個人操守有問題,欲將之罷免,但不知有關程序。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根據《公共屋邨互助委員會規則範本》,住戶如不滿互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包括主席)的表現,有需要時可在執委會任期未屆滿前進行罷免。

需兩成住戶提書面要求

據該規則範本,主席在接獲執委會內過半數委員;或不少於50%分層代表;或整座樓宇不少於20%住戶代表的書面要求後,須於14日內召開住戶代表大會或分層代表大會,考慮罷免分層代表或執委會委員的決議案。執委會委員由各住戶選出,所有委員每三年在周年大會改選一次,委員若再獲選則可連任。
主席須按該範本規定,在召開會議最少七日前發出通知,通知書須展示於樓宇入口及每層當眼處,並送交民政事務處及屋邨辦事處備案。如大會須討論關於罷免主席的決議案,則由副主席或其中一名經大會批准的委員主持會議。決議若獲得較多票數即獲通過,對委員會具約束力。檔案編號:12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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