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治罪消遣造成煩擾即屬違法

簡易治罪
消遣造成煩擾即屬違法

蘇春就在街頭拋波仔、吹氣球竟遭票控。原來在街上玩遊戲、消遣或遊蕩,確有可能觸犯法例。

罰款$500或囚三月

警察公共關係科表示,街頭表演者與一般市民一樣,必須守法,包括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對他人或交通造成滋擾或阻礙;不得造成噪音滋擾,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厭惡的不良表演。這些行為或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噪音管制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對於蘇春就今次被票控,警方指他涉及違反《簡易治罪條例》第4條(23)節:「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資料顯示,有關標題為「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的法例,任何人一旦違法,可處罰款$500或監禁三個月。
警方表示,如街頭表演活動違法,警方會視乎具體情況,向有關人士作勸喻或口頭警告,並可能會要求有關人士終止表演,或根據有關法例提出檢控。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