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投訴近大埔工業邨一段路面,近月先後三次掘路,期間封閉部份路面,繁忙時段造成擠塞,質疑部門及公營機構欠溝通,頻密工程影響交通,「呢段路修補完又再掘過。」
路政署曾促請協調
路政署回覆,根據紀錄,過去一年該署就上址批出5張「挖掘准許證」,分別予水務署(2張)、中華電力公司、有線電視及和記電訊,准許在不同位置進行工程,目前水務署正更換水管;有關工程是按實際需要,配合區內的運作及發展進行。
該署強調,為使掘路工程影響減至可接受程度,掘路者須向該署辦理「挖掘准許證」申請,遞交施工範圍的公用設施紀錄,並與附近其他施工申請者協調;此外,施工前須向運輸署和警務處遞交臨時交通措施申請,完成所有批核才可施工,工程期間該署會派員巡查。該署表示,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掘路者須按時完成挖掘,如工程不合理造成延誤及影響交通,便須繳付延遲完成經濟成本,由每日1,500元至1.8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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