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男子帶8歲女兒到新女友家玩樂時,涉嫌乘女兒疲倦小睡時,伸手進女兒褲內四次摸下體非禮,卻辯稱為買新內褲給女兒,才揭開褲子了解女兒發育情況。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鄭紀航認為被告證供不可信,判非禮罪成立,入獄九個月。
被告證供不可信
裁判官指,若被告認為替女兒買內褲尷尬,大可帶同女兒購買,指其供詞不可信。雖然被告女兒證供前後矛盾,但她對被非禮情況及次數堅定不移,證供可信。涉案42歲被告曾有17次案底,被控於08年某日,在新女友的石籬邨寓所內非禮女兒。
案件編號:FLCC1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