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陳先生來信表示,計劃於長假期後舉行業主大會,查詢向業主發出之通知期是否要扣除公眾假期?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3第2(1)條,會議通知須在舉行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向每名業主發出,但沒有清楚列明派發通知書當日及會議舉行當日是否計算在內。不過,根據法庭的一宗案例,14天的計算是包括發出通知當日,但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至於公眾假期、星期六及星期日,也應計算在內。
舉例來說,業主大會定於4月15日舉行,而法團於4月1日發出會議通知,有關通知期已足夠,不論4月1日至4月15日期間是否有公眾假期,均不用扣除計算。法團也須留意,若業主大會通知期不足,可能會令會議上通過的決議無效。
根據條例,會議通知應在舉行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發出。為免不必要爭拗,建議業主大會的通知書盡早發予各業主,並將會議通知書張貼於大廈之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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