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少年法庭,前日審理一宗涉及本港中學生夥同兩名年齡相若的內地朋友,設局搶劫內地同學的案件;涉案的港人少年及另一名同黨因犯案時未滿16歲免予刑事起訴,另一名同黨因未滿18歲則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1,000元。法庭判決後,法官召集檢察官、各被告及家屬等,就青少年犯罪問題進行討論。
交出財物扮被劫
逃過牢獄之災的本港中學生姓李,17歲。據悉,李數年前從惠州移居本港後,經常往深圳與朋友阿彬(17歲)玩樂,其間結識一名19歲青年阿狄。
去年5月16日,阿狄得悉阿彬約了兩名同學遊玩,就提議一起搶劫他們;三人一拍即合,李及阿狄即時往購買警棍及利刀。當日傍晚6時半,阿彬與同學阿曦及阿波在羅湖區東湖公園見面後,李及阿狄即持利刀及警棍上前聲稱打劫,結果他們從阿曦身上搶走一部價值861元的手機,阿波則身無分文;為免受害人起疑,阿彬亦很配合地將自己的手機交出;最後,兩人用藉口帶走阿彬。
事後李將手機變賣並將錢交給阿狄,阿狄分100元給阿彬後,餘款全部消費於麥當勞。
案發後兩日,公安迅速破案並將李拘捕,公安根據李的口供先後拘捕阿彬及阿狄。
18歲同黨判緩刑
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搶劫罪,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判處罰金。港人被告被拘捕後主動協助公安抓到兩名同黨,有立功表現;由於李及阿彬在案中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而阿狄犯案時未滿18歲,所以判監兩年,緩期三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