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走外傭現金可代機票

送走外傭現金可代機票

讀者岑太的印傭提早離職,因女傭未付清介紹費,僱傭公司安排將她送回印尼的僱傭培訓中心,而非原居地,兩地機票費相差約1,000元,由岑太支付,她質疑如此安排及付款對她不公。另一僱主陳小姐則反映,僱傭公司要求她向離職女傭發放現金以代替直接購買機票,質疑做法是否恰當。
勞工處表示,根據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主與外傭的合約終止或屆滿,需負責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該處建議僱主按合約訂明的外傭原居地提供旅費,至於僱主是否接受僱傭公司的額外要求,可因應本身情況決定。

簽署收妥機票或現金

該處續稱,現時合約並無硬性規定僱主給予外傭旅費的方法,雙方可協議,僱主可給予外傭機票或支付款項讓外傭自行購買。為免爭拗,雙方應簽署確認已收妥款項或機票,並保留收據。
勞工處聘請外籍家庭傭工須知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lan/iwFDH.htm
檔案編號:020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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