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昨為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立法展開3個月諮詢,將給予證監會調查權,再把個案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研訊,若裁定違法,上市公司或董事須負上民事責任,最高罰款800萬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否認因上市公司壓力而不提刑責,主要考慮到刑事舉證較民事難。 記者:高淑嫻
刑事與民事最大分別是,控方提出刑事起訴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法,民事只須讓法庭或審裁處作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董事最高罰款800萬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區璟智坦言,提刑事檢控的舉證相當困難,而且證監可於研訊過程中不斷舉證,利用審裁處處理案件讓證監更易舉證。
陳家強強調,立法目標是要改變上市公司的披露文化,政府參考過歐盟及英國的做法,認為「單純在披露方面,民事已可行」。同時,立法旨在規管,不是懲處,最高罰款800萬元、最多取消5年董事資格、5年內不得使用市場設施等一整套罰則,已具有足夠阻嚇力。
需要留意是,建議法例寫明,上市公司或董事的最高罰款是800萬元,即上市公司及董事有機會被各自罰款800萬元,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更可根據審裁處的裁決,以民事方式向違法者追討賠償,可見董事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輕;而且高級人員與董事不可以疏忽作為辯護理由。
至於何謂股價敏感資料,政府建議採用現時禁止內幕交易中「有關消息」的概念,即是「內幕消息」,指只有少數人知道的具體資料或消息,而這些消息可能對公司股價構成重大影響,例如業務與財政狀況變動、核數師變動及收購合併等。上市公司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內幕消息。
設四安全港 可諮詢證監
政府會提供四個安全港,若過早披露消息,會影響磋商中的交易或屬於商業秘密,都可獲豁免。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指出,這類保密交易在《收購合併守則》中沿用多年,是合理做法。證監亦會在立法前一個月開始,為上市公司提供12個月諮詢服務,諮詢問題主要與是否涉及安全港有關,並非為上市公司決定某些資料須否披露。
針對審裁處運作欠效率,現時證監調查後要先交政府處理,或兩年後才交到審裁處研訊,故政府建議證監將毋須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調查後可把個案直接交予審裁處研訊,這項簡化安排將適用於審裁處其他6種市場失當行為,縮短調查至裁判的時間。
今次諮詢期至6月28日,政府計劃於2010至11年度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
建議法定制度與現行做法比較
現時聯交所《上市規則》
性質:屬上市公司與聯交所之間的合約
調查權:聯交所沒有調查權
罰則:聯交所只可採取紀律行動,如私下譴責、公開譴責或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
投資者得益:蒙受金錢損失者沒有追討賠償的依據
建議法定制度
性質:一套正式的法定責任
調查權:證監會可使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權力進行調查
罰則:上市公司/董事/高級人員有民事責任,最高罰款800萬元、取消董事資格最多5年、及遭冷淡對待
投資者得益:蒙受金錢損失者可依賴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循民事途徑向違法者追討賠償
建議制度下四個安全
1.當披露有關資料會違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條文
2.當有關資料涉及即將進行的磋商或未完成的建議,過早披露會影響磋商或建議的結果
3.有關資料屬商業秘密
4.當政府外滙基金或中央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流動資金支援